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36號
為了加強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規范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確認書》,特制定《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馬凱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行為,提高招標代理機構的服務質量,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確認書》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本辦法進行資格認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含國債)、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和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使用國家主權外債資金的中央投資項目,國際金融機構或貸款國政府對項目招標與采購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業務,包括受招標人委托,從事項目業主招標、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招標、政府投資規劃編制單位招標,以及中央投資項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設計、設備、材料、施工、監理、保險等方面的招標代理業務。
第五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部門,依據《招標投標法》和相關法規,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和監督。
第六條 獲得商務部頒發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可從事中央投資項目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業務。
依據《政府采購法》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的采購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與管理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 資格申請
第七條 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和乙級。
甲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從事所有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乙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只能從事總投資2億元人民幣及以下的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第八條 申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組織,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六)建立有一定規模的評標專家庫;
(七)近3年內機構沒有因違反《招標投標法》及有關管理規定,受到相關管理部門暫停資格以上處罰;
(八)近3年內機構主要負責人沒有因違反《招標投標法》及有關管理規定受到刑事處罰;
(九)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申請甲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800萬元人民幣;
(二)招標專業人員不少于50人;
(三)招標專業人員中,具有中級及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70% ;
(四)評標專家庫專家人數在800人以上;
(五)開展招標代理業務5年以上;
(六)近5年從事過的招標代理項目個數在300個以上,中標金額累計在50億元人民幣(以中標通知書為依據,下同)以上。
第十條 申請乙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二)招標從業人員不少于30人;
(三)招標從業人員中,具備中級及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60% ;
(四)評標專家庫專家人數在50